江苏省朗诵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2014-07-21 15:22:42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朗诵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费的收支与管理,保障本会开展活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“取之适度、用之得当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费单位按年度缴纳,会员按届缴纳,缴纳时间由本会秘书处具体通知为准。
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个人会员每人每届(三年)400元人民币;
(二)个人理事每人每届(三年)800元人民币;
(三)个人常务理事每人每届(三年)1000元人民币;
本会荣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人民币;
(二)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人民币;
(三)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人民币;
(四)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人民币;
(五)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人民币;
第七条 本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,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者拒绝缴纳会费的,根据本会章程,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,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;
(二)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3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,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。
(三)以单位身份参加协会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不再收取个人会费。
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:
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;
(二)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;
(三)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;
(四)组织开展语言理论研究及其应用研究和行业调研,制订相关执业标准、规则;
(五)开展协会宣传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支持会员依法执业;
(六)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,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;
(七)编辑出版本会刊物,建立和维护本会信息网络;
(八)开展交流活动;
(九)其他必要的支出。
第九条 本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,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费。
第十 条 本办法于江苏省朗诵协会2009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江苏省朗诵协会
2009年12月5日